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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与实验

高校接受捐赠与校企合作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

南开大学新闻网日前刊发报道:“2016年12月30日,美宝国际捐赠仪式暨南开大学徐荣祥再生生命科学中心揭牌仪式在八里台校区举行。美宝国际向我校捐赠人民币5000万元支持生命科学领域研究,并依托我校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活性材料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成立南开大学徐荣祥再生生命科学中心。”美宝集团的神奇发展过程以及徐荣祥的“医学成就”一直存在争议,南开大学接受这笔巨额捐赠由此引起外界质疑。

高校接受社会资金,需要把社会捐赠和商业合作、学术合作分开而论,如果只是接受捐赠,对捐赠者的教育和学术标准不必有太高要求,而如果要进行商业与学术合作,就必须有严格的教育与学术标准。高校不能把社会捐赠与进行商业合作、学术合作混为一谈。

通常,高校接受社会捐赠,如果对方不要求任何回报,那谁的捐赠都可接受,只要把捐赠用于办学即可。高校接受社会捐赠后,也可以用学院、教学楼、实验室、研究中心冠名权,作为给捐赠者(个人或机构)的回报,但捐赠者不能干预学校、学院、研究中心的教育与学术活动。即便用捐赠者的姓名冠学院名,捐赠者也最多只是学院的名誉理事,而不能对学院的具体办学事务指手画脚。

在国外,大学(和学院)实行理事会治理制度,减少了围绕捐赠的争议,也比较好地处理捐赠与自主办学的边界。在接受捐赠时,学校将公开听取师生意见,告诉师生捐赠金额多少、捐赠用于何处、如何回报捐赠者。即便如此,在接受捐赠、作出回报学院冠名权这类对学校的形象影响较大的决策时,学校也会面临较大的争议或质疑,因而需要格外谨慎。

如果机构或个人不仅是要求回报冠名权,而且要直接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或联合进行科研活动,那他们提供的资金就不属于社会捐赠,而是属于合作经费。如果个人或机构出资要进行合作,高校就要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以及对方的教育与学术背景,评估这种合作是否合适,需要就合作进行充分的论证。高校需要防患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个人和机构,借与高校合作之名,拿高校为企业产品的学术水平背书,以此忽悠公众;也要防止高校内部人员利用高校资源去搞合作,表面上学校获得了捐赠,实际上变成了少数人的资源。

我国高校实行行政治校,不论是接受社会捐赠,还是与机构或个人合作,都由学校行政决策,难以对社会捐赠和合作科研进行明确区分,也难以针对社会捐赠和与社会机构合作,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程序。把与社会机构合作视为社会捐赠,用社会捐赠之名进行宣传,或者降低对合作机构的评估,种种怪现状由此发生。由于把社会捐赠和教研合作混在一起,大学师生也质疑社会捐赠会不会干扰学校办学,由此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时常引发争议,影响了高校的形象与公信力。

具体到南开大学这起“捐赠”,从学校公布的信息分析,更像是企业出资与学校合作建立研究中心,而不是回报一个研究中心的冠名权那样简单。校方表示,“我校与美宝国际及徐荣祥基金会在洛杉矶签约,决定成立南开大学徐荣祥再生生命科学中心,以互惠双赢为原则,在南开大学教学科研的原则规定范围内,开展再生生命科学基础与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可见该校对双方共建研究中心、开展商业和学术合作并不讳言。

据报道,2016年徐祥荣之子徐鹏花费千万美元,买下了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健康学院冠名权。有人以此来论证南开大学接受捐赠的合理性,这是接受捐赠、购买冠名权与教研合作混为一谈了。实际上,徐鹏花费千万美元获得的只是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冠名权,而不是和这所大学共建研究机构,不是和大学进行商业合作或学术合作。

明明是企业出资和高校合作成立研究中心,为何在宣传报道中变成高校接受捐赠了呢?这就需要学校说明,所获得资金中究竟有多少是捐赠,有多少用于成立研究中心,联合成立研究中心的目的是什么等等。近年来,一些捐赠者除要求冠名之外,还经常有建立研究中心的要求,而一些研究中心其实主要是为机构或个人服务。高校要有明晰的认识,接受捐赠并冠名是全校事务,而捐赠者要求高校建立研究中心,更是教育和学术事务,不能都由行政拍板,不能为了获得一笔资金,而放弃学校的教育和学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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