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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与实验

公安论文_专门矫治教育的基本权干预性质及规则

文章摘要:专门矫治教育是“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机构化措施”,其具有公法上重大干预基本权利之处分的性质,且决定专门矫治教育不具有紧迫性,因此其决定宜采取法官保留。法官决定模式所具有的优势在其制度角色的中立性上,而非其认识能力上。所以,欲使判断更为科学、准确,还需发展专业鉴定人制度。决定收容教养的核心问题是判断人身危险现实化的可能性,因此,若遵循比例原则,所谓“必要的时候”应解释为非采取专门矫治教育不足以防止人身危险性现实化之时。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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